未曾经过改变的原始形式的家族共同体,任何地方都没有了,其之所以崩溃,是由于重视身份阶级的族内婚,高贵的氏族只许其女儿与同等地位的人结婚,故不能不使女儿比奴婢有更优越的地位。女子若不成为劳动力——最先在上层阶级中出现的情况——则男子就不把女子视作劳动力来购买。因此,想使其女儿得以结婚的氏族,就不能不给女儿准备与其身份相符的嫁妆。这种阶级原则的影响,确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和家长权。附带有嫁妆的婚姻,成了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附加的条件就是,新妇为一家的主妇,只有她的子女可成为继承者。决定婚姻这种演进方向的,绝不像社会主义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是由于男子关心其财产的合法继承,因为男子要得到合法的继承者,他们可以有种种方法。女子关心其子女的继承权,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因此而绝对地产生一夫一妻制,则也未必,一般来说,一夫多妻制依然存在着,即主妇之外,男子还可有妾,她们的子女只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全然没有。
被视为唯一结婚形式的一夫一妻制,就我们所知,最先产生于罗马,由祖先崇拜而将一夫一妻制在仪式上加以规定。一夫一妻制其实早已出现在希腊,但极不固定,罗马人则加以严格的维持。后来基督教所传播的宗教势力亦拥护一夫一妻制,以此为模范,犹太人在加洛林时代以后,亦逐渐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合法的婚姻中,妾与完全的妻加以区别,但女子的氏族更进一步地保证女子的权益。在罗马方面,女子氏族建立自由婚姻,使女子在经济及人格上完全从男子的支配中解放出来,任何时候,双方都可提出解除婚约,而且给予女子在其所有物上的自由处分权,只是在离婚的时候,女子会丧失其对于子女的任何权利,甚至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也不能废止这种制度。自嫁妆婚姻引出的合法婚姻之演进,在一段很长的时期内,可在许多法律系统内有嫁妆婚姻与无嫁妆婚姻的区别中显露出来,例如埃及人以及中世纪时代的犹太人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