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列维博士曾提出一个表达我描述的这个品质的方法,他指出,若在几个世纪之前,这些人会被称为与上帝同道或神圣的人。说到宗教,我的研究对象中没有一个信仰正统宗教,但另一方面,我只知道有一个人自称无神论者(整个研究小组里共有四人)。我所掌握情况的其他几人在确定自己是属于无神论时犹豫不决。他们说他们信仰一个上帝,但与其说他们把上帝描绘成一个有形的人物,不如说描绘为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因此,他们这类人是否可以称为有宗教信仰的人完全取决于我们选用的关于宗教的概念或定义。如果仅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解释宗教,那么这些人,包括无神论者都属于宗教信仰者。但如果我们更为保守地使用“宗教”这个术语,包括并强调超自然的因素和传统的宗教观念(这当然是更为普遍的用法),那么我们的答案就是截然相反的——他们当中几乎无人信仰宗教。
自我实现者的行为几乎总是表现得手段与目的的界限泾渭分明。一般地说,他们致力于目的,手段则相当明确地从属于目的。然而,这种说法过于简单。我们的研究对象经常将对其他人说来只是达到目的之手段的经历和活动视作目的本身,这就使情况复杂多了。他们较常人更有可能纯粹地欣赏“做”的本身;他们常常既能够享受“到达”的乐趣,又能够欣赏“前往”本身的愉快。他们有时还可能将最为平常机械的活动变成一场具有内在欢乐的游戏、舞蹈、或者戏剧。韦特海默曾指出,大多数孩子非常富有创造性,他们具有将某种陈腐的程序、机械呆板的体验加以转变的能力。例如,在他们的把戏中,就有遵循某种方法或某种节奏把书从一个书架运往另一个书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