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规划纲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思想,我们首先回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演变与发展,进而分析《教育规划纲要》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创新点。
(一)学生资助政策的提出与演变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学生资助体系的关注始于高等教育,高等教育从完全免费到“免费+奖、助学金”,再到形成“奖、助、贷、勤、免”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了大量学生不会因为家庭贫困而失去入学的机会。近几年来,对于职业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也越来越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教育公平。
下文分别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义务教育来概述国家颁布的学生资助的政策。
在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方面,1983年7月11日,《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出了“变单一的人民助学金为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并逐步过渡到以奖学金为主”;1985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对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1999年8月17日,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过减轻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还贷负担来进行资助,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其中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2009年3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此外,对于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和教育部先后于2002年、2005年和2007年颁发了《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范围、额度以及管理等。由此,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奖、助、勤、免、减”相结合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