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一)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二)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方式律师解读 1.涉军离婚的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离婚诉讼,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2.地方当事人管辖的选择权。对于当事人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地方当事人在管辖上享有选择权,就军人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