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8月6日,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先由青年党和民社党提出参选名单,并允诺在选举中尽量协助。此后经过孙科等研究,提出了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友党名额最多不超过代表总数1/4,其中青年党提名国大代表250-300名,立法委员70名;民社党提名国大代表150-200名,立法委员50名。但此方案与青年党和民社党的要求相去甚远。青年党要求在各项选举中均占1/5比例,民社党要求国大代表名额在民社党、青年党、无党派和国民党中按1∶1∶1∶2分配。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经过吴铁城、陈立夫、张厉生等与青、民两党反复商谈,最后决定分配方案为:一、国大代表,青年党400名,民社党300名,国民党2000名,无党派500名;二、立法委员,青年党120名,民社党80名,国民党400名,无党派120名(青、民两党实际提名人数与此有出入)。
10月30日,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国大代表与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国大代表,50万人以下之县市选举1人,超过者每增加50万人增选1人;立法委员,300万人以下之省市选举5人,超过者每增加100万人增选1人;经政党或500人以上提名,可竞选国大代表;经政党或3000人以上提名,可竞选立法委员。11月21日至23日,由47个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3选区和职业团体的2.5亿选民投票选举国大代表,凡绥靖区不能办理投票者,在邻近区域或指定处所照规定程序办理。结果选出国大代表3045人,其中县市及同等区域2177人,蒙古地方57人,西藏地方40人,边疆地方34人,海外侨民65人,全国性职业及妇女团体291人,地方性职业及妇女团体364人(职业团体包括妇女、农业、工业、渔业、商业、工矿、教育和自由职业界团体),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