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谓“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
这个问题在“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中有着充分地反映。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1987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制定了法规,要求所有美国捕虾拖网船在可能与海龟相互影响的海域作业时,使用海龟过滤装置TED(Turtle Exclude Device)以免在捕虾的同时误伤海龟。随后,美国于1989年修正了《濒危物种法》,增加了第609节,将TED的使用扩大化,授权美国国务院制定具体措施,禁止所有未使用TED装置和未达到美国国家保护海龟标准的国家和地区所捕捞的虾和虾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到了1996年4月19日,美国国务院公布的1996年度实施细则已经将第609节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境外的所有国家。这种捕捞要求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其中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了投诉。